12月13号,悬疑犯罪电影《误杀》上映之后,赢得观众的一致好评。它既是一部非常精彩的悬疑片,也是一部生动的法律电影。这部电影翻拍自印度的电影《误杀瞒天记》,在改编之后新增了大量的法律元素。本文尝试从中国现行的法律角度讨论李维杰一家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电影《误杀》中李维杰一家人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李维杰与妻子阿玉膝下育有两个女儿,生活算不上富裕但是过的和谐。但是这一切被突如其来的不速之客打破。督察长拉韫的儿子素察仗着权势地位,将李维杰的大女儿平平迷晕并强暴,并拍摄了视频。后来在素察再一次威胁平平发生关系时,平平为了反抗,失手将素察打晕。阿玉以为素察已经死亡,将他埋进了一处坟墓。后来李维杰为了使妻女免遭牢狱之灾,伪造证据,转移尸体,包庇家人,与拉韫斗智斗勇,最后自首……
一、平平用榔头击打素察的行为
平平是被素察强暴的受害者,当她受到素察的再次威胁时,将自己的危险告诉了母亲。母女二人在自家仓库内共同面对了素察的威胁和暴力侵害。素察再次提出奸污的要求,遭到拒绝后扬言要将之前奸污平平的视频公开,母女二人上前阻止,被素察先后施加暴力。眼见母亲阿玉的生命受到威胁,平平拿起榔头击中素察致其晕厥倒地,并误以为素察已经死亡。
平平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正当防卫制度。
在该起事实中,素察是在强奸的犯意支配下对阿玉、平平进行了推搡、殴打、撞击等行为,二被害人欠缺足够的反抗能力。在阿玉颈部被掐存在紧迫的生命危险之时,平平情急之下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安全、避免自己即将遭受的性侵害而对素察进行了攻击,致其晕厥,成功制止了素察的不法侵害行为。
由此,平平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件,应无异议。
二、阿玉母女将晕厥的素察埋进坟墓的行为
素察被击中晕厥后,阿玉上前查看,由于其气息停止而误认为素察已死;考虑到素察的家世背景,担心司法机关不秉公执法、恶意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而放弃报警,私自对“尸体”进行了掩埋,导致素察在墓中因窒息死亡。
阿玉母女的掩埋行为能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首先,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应该在阿玉母女有无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需要讨论阿玉母女当时是否能够预见素察并未死亡的事实,如果认为其应当预见,则可能构成犯罪。结合剧情分析可以发现以下事实:1、素察晕厥后,阿玉上前检查,发现其已经没有呼吸;2、在发现素察“死亡”后,阿玉母女因为害怕陷入了极端的恐惧;3、阿玉用推车将素察“尸体”艰难的运到院外的坟地,又独自一人挖开坟墓,打开棺材,将“尸体”放置,之后重新掩埋,整个过程持续了很长时间,期间素察并未苏醒或显现能被察觉的生命特征,加固了阿玉对素察已经死亡的确信。考虑到一般人的医学知识水平,和行为人当时所能认知的情况,以及其所处的特殊心理状态,没有预见到素察尚未死亡具有合理性,因此不存在过失。
其次,应当注意到掩埋行为和平平先前的击打行为在时空上具有紧密的联系。即使当时平平的击打已经造成素察的死亡,按照刑法规定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一个致其晕厥的“伤害”行为,事后对“尸体”掩埋造成了死亡结果。第一种情况的“恶性”显然高于后者,在承认前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要求后者承担刑事责任,不尽合理。因此,认为平平不需为参与处理尸体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存在着更充分的法理基础。
基于以上理由,本文认为阿玉母女不需因掩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李维杰坐视素察死亡的行为
李维杰在妻女遇险的当晚联系不上家人,返回家中后得知了妻女遇险“误杀”的情况。他根据查看事发的仓库现场情况和妻子对素察被击倒后的描述,对素察的死亡产生怀疑,后来听到了素察在棺内挣扎划动棺盖的声音,对于素察尚未死亡的事实具有明知,但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或者告知旁人,而是积极的追求素察死亡的结果,借此防止素察可能对家人带来的二次伤害。李维杰最终自首的理由之一也正是认为是自己造成了素察的死亡。
李维杰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李维杰有无作为(救助)的义务。刑法理论上认为,行为人(不作为人)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会产生阻止的义务,比如自家封闭的院落内陷入生命危险的人,他人难以发现和救助的,院落支配者有救助义务。本案中,素察被打昏的事实发生在李维杰的家中,虽然后来被转移到院子旁边的的坟墓,但行为大部分是在其控制的空间内进行的,除他以外难有第二人发现并施救(阿玉、平平不知道素察当时尚未死亡)。本文认为,作为院落支配者的李维杰存在着救助的义务,而且他也存在救助的能力,根据剧情显示,及时施救完全可能避免素察死亡结果的发生(素察在夜间苏醒挣扎,李维杰和女儿安安都听到了素察手划棺盖的声音)。李维杰的不作为最终导致了素察的死亡。由此得出结论,李维杰对被困于棺内的素察不管不问,放任其死亡,已经构成了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行为,且不存在任何违法阻却事由(素察对阿玉母女的侵害已经终止,且已经被制服。没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不能再以正当防卫为由阻却李维杰行为的违法性。)
但是,李维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还需进一步讨论有责性层面的问题。在本案中,李维杰是考虑到素察以往的恶行,联系其身家背景,认为他存在巨大的人身危险性,而且已经两次对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如果他的生命得到延续,自家的危险将不可避免。法不强人所难,不能苛求公民必须对一个闯入自家门户施暴的犯罪分子施以援手。从期待可能性这一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角度考虑,本文倾向于认为李维杰不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四、李维杰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为了使妻女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李维杰销毁证据,模仿电影中学到的蒙太奇手法,制造不在场伪证,教唆家人对抗侦查机关的调查,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
李维杰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剧情显示,李维杰在得知妻女遇险的情况后,清晰地判断出自己家人才是受害者,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考虑到素察的家世背景,出于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性不信任,担心妻女被无端追究罪责,才帮助家人毁灭、伪造证据,欺骗侦查人员。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维杰主观心态上从来不认为妻女构成犯罪,(本文观点,在客观上阿玉母女也不构成犯罪)。他所实施的帮助伪造证据、包庇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逃避刑罚,从结果上看,似乎并不违反立法的目的。
但要注意,应该全面地去理解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保护的法益。这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当中,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结果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对国家司法秩序和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活动的保护,程序的价值值得单独评价。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而故意采取违法行为,干扰司法人员的工作,仍然是对法益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考虑本案的特殊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可以在量刑上从宽把握。